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80号
申请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贺兰山路与渤海路交汇处东南角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0723251A。
法定代表人:吴其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31592775K。。
法定代表人:谢书生。
申请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开发区支行账号为88×××61银行存款,共计11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开发区支行账号为88×××61银行存款,以上冻结金额以11万元为限。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 月
人民陪审员 石婷婷
人民陪审员 彭光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心怡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