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673号
原告: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贺兰山路与渤海路交汇处东南角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0723251A。
法定代表人:吴其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31592775K。
法定代表人:谢书生。
原告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心怡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