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378号
申请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贺兰山路与渤海路交汇处东南角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0723251A。
法定代表人:吴其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31592775K。
法定代表人:谢书生。
申请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8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7月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开发区支行账号为8806××××5861银行存款1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8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