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4民初647号
申请人:四川***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象耳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8元,由原告四川***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