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

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罗目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181民初1908号之一
原告: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峨眉山市罗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腾元,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峨眉山市罗目镇建新村村委会,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腾元,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罗目镇人民政府、峨眉山市罗目镇建新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依法免收。
审判长谭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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