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127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21楼E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伟栋。
被告: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名山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启洪。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峨眉山胜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