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初1210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光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光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光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光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光荣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