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燚,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雍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54064L。
法定代表人:张华裕。
原告***与被告四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