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23执906号
***、四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1)川1423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资金利息2312465.77元,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明确被执行人四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洪雅学街项目再行于2021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0.00元后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四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按协议于2021年10月19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400000.00元,其余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5900.00由被执行人四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423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