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什邡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2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蓝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7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蓝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6184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