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诉四川蓝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82民初130号
原告: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什邡市。
负责人:林发,该厂合伙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蓝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四川蓝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撤回对被告四川蓝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