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

南江红联页岩砖厂、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4014号
原告:南江红联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莲花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567619074C。
投资人:岳德力。
被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米仓山大道文星段学府路185号金山庄园三号楼负一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768XN。
法定代表人:魏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红联页岩砖厂与被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江红联页岩砖厂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江红联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00元,减半收取379.00元,由原告南江红联页岩砖厂负担(因疫情原因决定免收)。
审判员  罗永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