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某某与四川省宏联投资有限公司、南江大行第五季农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3471号 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米仓山大道文星段学府路185号金山庄园三号楼负一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1768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省宏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城市广场A区二层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7528968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江大行第五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江南明珠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6H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宏联投资有限公司、南江大行第五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