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3471号
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米仓山大道文星段学府路185号金山庄园三号楼负一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1768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省宏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城市广场A区二层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7528968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江大行第五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江南明珠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6H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宏联投资有限公司、南江大行第五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