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神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崇左市神力爆破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广西新启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执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崇左市神力爆破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友谊大道龙胤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56679601XC。

法定代表人:邓祖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新启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壮锦大道**风格雨林**楼**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GX717Y。

法定代表人:黄家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家新,男,1987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左市神力爆破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启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家新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崇左市神力爆破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新启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家新支付各项费用195291.60元及案件受理费2865元。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新启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家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2020)桂1421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新启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家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依法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崇左市神力爆破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实现本案任何债权,被执行人广西新启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家新未缴纳本案执行费2872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新启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家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文彬

审 判 员 唐光席

审 判 员 罗惠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贤华

书 记 员 李宣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