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阳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市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21民初1523号
原告:吉林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李俊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沈秀权,经理。
被告:***,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吉林市***结构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吉林市***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实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