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4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安居支行,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琼江下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469084107。
负责人:何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瑜瑕,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北开发区明月路356号科技局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3229327C。
法定代表人:蒲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蒲毅,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连接线(和顺家园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14530514W。
法定代表人:谢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安居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蒲毅、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400元,负担执行费47614元。被执行人蒲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大英县1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大英国用(2015)第0***2号,使用权面积8925.3平方米】所获得价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返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以(2018)川0904执5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英县1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大英国用(2015)第0***2号,使用权面积8925.3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王 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