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恢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肖士力,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代理人:肖辉,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北开发区明月路356号科技局6楼。
法定代表人:蒲毅。
被执行人:蒲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肖士力与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蒲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肖士力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及执行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蒲毅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跃层)房屋予以了查封,因本院查封系轮候查封且该资产设定了抵押,故本院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6日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蒲毅名下的川J×××××奥迪牌汽车一辆,以总价人民币55300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该笔案款分配给(2020)川0903执恢15号25900元、(2018)川0903执1718号9960元、(2017)川0903执1246号19440元,案款全部分配完毕。除此之外,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林凤富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