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遂宁市物流港兴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禄,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北开发区明月路356号科技局6楼。
法定代表人:蒲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向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追收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400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472.03元,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林凤富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庾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