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

鞠拥军、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鞠拥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北开发区明月路356号科技局6楼。
法定代表人:蒲毅。
本院在执行鞠拥军与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鞠拥军支付工伤待遇11975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6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川J×××××程力威牌、川J×××××程力威牌、川J×××××长城牌汽车,但现在没有实际控制,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的苗木。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林凤富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