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执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
负责人:聂敏,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城北开发区明月路**科技局**/div>
法定代表人:蒲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蒲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银乐凤,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陈天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唐明秀,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蒲敏,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蒲毅、银乐凤、陈天平、唐明秀、杨芳、蒲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6日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蒲毅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营业用房。2019年8月16日,买受人陈云兰以人民币33753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8年6月15日(2018)川0903财保2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蒲毅名下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营业用房(建筑面积:84.95㎡;房屋所有权证号:大英县房权证蓬民字第××号)的查封;
二、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营业用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云兰(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68××××××××)所有。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营业用房的所有权及其它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云兰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陈云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陈云兰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林凤富
审判员 郭汶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