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执恢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安居支行,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琼江下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469084107。
负责人:何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瑜瑕,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北开发区明月路356号科技局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3229327C。
法定代表人:蒲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蒲毅,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连接线(和顺家园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14530514W。
法定代表人:谢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安居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蒲毅、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8)川090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400元,负担执行费47614元。被执行人蒲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大英县1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大英国用(2015)第01892号,使用权面积8925.3平方米】所获得价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返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川0904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按照605000元/亩的价格拍卖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委托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双方议价8099709.75元为保留价(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后流拍。2021年9月8日,本院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拍保留价基础上降价20%,即以6479767.80元为保留价(起拍价)委托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安居支行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904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王 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