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执17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北开发区明月路356号科技局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322932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90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旗山社区租赁的土地上47.8亩苗木进行了一拍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流拍价为280744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流拍价以物抵债。鉴于该财产系***提供的财产线索,虽然以***及另案申请人姚尧、肖士力的名义对该资产进行了查封,姚尧明确表示放弃对该财产分配权益,肖士力同意只分配10万元的份额,由鞠拥军分得2万元的份额,由***分配其余份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8)川0903执171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旗山社区租赁土地上的47.8亩苗木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旗山社区租赁土地上的47.8亩苗木作价2807440元(大写:贰佰捌拾万零柒仟肆佰肆拾元整),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借款本金2807440元。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旗山社区租赁土地上的47.8亩苗木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三、***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应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担。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刘树青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