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北开发区明月路356号科技局6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女鞋之都17号楼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中金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号18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金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43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金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通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