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2006年1月8日生,住青县。
法定代理人:**2,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生,住青县,系**1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住青县,现羁押于沧州市沧南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男,汉族,1994年2月1日生,住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生,住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盐山县水利工程公司,地址:盐山县南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生,住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县水务局,地址:青县京福南路238号。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青县水务局、***、**建、**、***、河北省盐山县水利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2元,减半收取6981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槐倩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