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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2006年1月8日生,住青县。 法定代理人:**2,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生,住青县,系**1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住青县,现羁押于沧州市沧南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男,汉族,1994年2月1日生,住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生,住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盐山县水利工程公司,地址:盐山县南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生,住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县水务局,地址:青县京福南路238号。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青县水务局、***、**建、**、***、河北省盐山县水利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2元,减半收取6981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槐倩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