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什邡执字第211-2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
法定代表人:胡传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
法定代表人:杨亚菊,该公司董事长。
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在什邡的一宗工业用地已抵押给什邡市思源村镇银行,本案依法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另案当事人已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待结果出来后,依法予以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堤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柱发
审 判 员 颜 宏
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