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8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
法定代表人:胡传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
法定代表人:杨亚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