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82执恢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
法定代表人:胡传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
法定代表人:杨亚菊,该公司董事长。
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