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82执3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
被执行人: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
法定代表人:胡传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1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