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五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11民初560号
原告:成都五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一巷5号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昭化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2栋5层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宝,男,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五鑫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五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其已经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就是案涉工程(昭化区人民医院)的款项,下欠原告的工程款是另外一个工程的工程款,故原告将另外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五鑫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84.00元,由原告成都五鑫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