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7652号
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2栋5层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陈律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