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7652号
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2栋5层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陈律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