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鹤声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资阳鹤声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江执字第8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资阳市鹤声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阳市鹤声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资阳市鹤声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收入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