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1民初6127号
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榴城镇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687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017155X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规划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2281元及利息(利息以3622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88323元及利息(利息以2883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开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份(编号:HY2013-J011、HY2018-J006、HY2018-J007)、测绘合同7份(编号为HY2018-C018-01、HY2018-C018-02、HY2018-C018-03、HY2018-C020-01、HY2018-C020-02、Y2018-C020-03、HY2018-C022)。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后,被告没有及时付款。2020.4.26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上述测绘、设计费362299元。经催要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0日,***规划建筑设计院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江北花园6#、7#楼建设工程设计,设计费为49976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完成出图和图纸审查付费60%;工程完工后付费40%等内容。该合同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规划建筑设计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公章予以确认。2013年3月,***规划院建筑设计院分别出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花园6#楼施工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花园7#楼施工图》。2014年3月18日,***规划建筑设计院交付设计成果。现**·江北花园6#、7#楼已完工并交付使用。
2013年-2018年期间,***规划建筑设计院又为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项目进行勘察、测绘,分别签订下列7份《测绘合同》。
***规划建筑设计院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4-6#、8-9#楼竣工测量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89043元等内容。***规划建筑设计院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居住小区6#楼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2015年9月28日出具《**·****居住小区4#、5#楼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2016年7月11日出具《**·****居住小区8#、9#楼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规划建筑设计院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6#、8#、9#楼沉降观测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45000元等内容。***规划建筑设计院分别于2014年8月5日出具《****6#楼沉降观测成果》,2015年7月21日出具《****8#楼沉降观测成果》及《****9#楼沉降观测成果》。
***规划建筑设计院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地形及管线测量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19700元等内容。***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规划建筑设计院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竣工测量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63780元等内容。***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规划建筑设计院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沉降观测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15000元等内容。***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14年12月25日出具《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沉降观测成果》。
***规划建筑设计院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华仑国际文化广场地形及管线测量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3824元等内容。***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规划建筑设计院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永平派出所定位放线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2000元等内容。***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通知单》。
2020年4月26日,***规划建筑设计院委托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以***规划建筑设计院为发函单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企业(单位)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20年3月31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规划建筑设计院江北花园6#、7#楼施工图设计49976元;****4-6#、8-9#楼竣工测量89043元;****6#、8#、9#楼沉降观测45000元;****地形及管线测量19700元;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竣工测量63780元;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沉降观测15000元;华仑国际文化广场地形及管线测量3824元;永平派出所定位放线2000元等内容。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内容无误出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
另查明,***规划建筑设计院系国有企业,具有丙级工程设计资质及丙级测绘资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纠纷并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七份《测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测绘并交付成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相应款项。
根据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以***规划建筑设计院为发函单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出《企业(单位)询证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案涉工程合同价款为288323元,故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要求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及测绘欠款288323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4月26日,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故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利息应以28832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从2020年4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工程款288323元及利息(利息以28832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5元,减半收取计2813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