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规划建筑设计院、***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8767号 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榴城镇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687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榴城镇禹都大道469号华仑国际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970318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对撤回被告***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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