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8767号
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榴城镇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687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榴城镇禹都大道469号华仑国际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970318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对撤回被告***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