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规划建筑设计院、某某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6189号 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榴城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687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205835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诉被告***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规划建筑设计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84648元及违约金(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违约金44000元,以后违约**584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6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5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同期同类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另一笔违约**31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按同期同类计算至2019.8.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费被告承担。对于新河杰座商业广场1-4号楼及地下室竣工测量及新河杰作17-21住宅楼、21商业裙房竣工测量另行主张。事实与理由:2018年,双方签订测绘合同2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新河杰座工程提供测绘服务。内容包括:新河杰座1#-22#楼建筑定位、商业广场1#-4#楼建筑定位;新河杰座1#-21#楼沉降观测。工程款共计367000元。原告依约履行后,被告未及时付款,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及庭审查实,与原告签订2份《测绘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且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2058356F”非***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