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规划建筑设计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1民初6123号 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榴城镇榴城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68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017155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规划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规划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50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31,762元,以后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1年5月13日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华仑国际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当日,原告支付购房款500,000元。2020年5月6日,双方签订《关于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认购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约定解除2014年10月20日的《认购协议》,被告3日内退还购房款500,000元,7日内支付违约金50,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隆金房地产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0月20日,**房地产公司与**规划设计院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规划设计院认购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10层6-20号房屋,待华仑国际预售证办理完毕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规范设计院于当日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500,000元。2020年5月6日,双方又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因**房地产公司无法提供后续购房手续,致使《认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认购协议》于2020年5月6日解除,**房地产公司于《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退还**规划设计院交纳的购房款500000元,于协议生效时7日内向**规划设计院支付50000元违约金。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20年5月6日,双方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到期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规划设计院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认购协议》、付款凭证、《解除协议》及原告的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规划设计院与被告**房地产公司就认购房屋签订《认购协议》后又依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解除协议》,解除了《认购协议》,并就购房款的返还及违约金的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现解除协议已生效,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规划设计院诉请被告返还购房款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损失可以通过违约金得到弥补,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购房款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8元,减半收取4809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46元,原告***规划建筑设计院负担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宋 琳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