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6125号
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687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205835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诉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撤回对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