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某某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6125号 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687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205835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诉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撤回对被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