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与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2215号 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879R(1-1)。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