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基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兴文县基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528执恢197号

***、兴文县基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兴文县基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1904.2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86389.17元,其中,本金199209.2元,案件受理费2695.00元,利息58651.8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904.08元,执行费2929.00元。扣除***在(2018)川1528执523号兴文县卓氏大米加工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负担的执行费4444.00元,应支付***279016.17元,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将该款转付给***。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1528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