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638号
原告: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222号温州大厦12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开关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和平路78号(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博格达尔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0号东二区。
被告:***,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开关厂、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