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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4896号 原告: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崔现春,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原告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诉权,现原告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7元,减半收取计6,828元,由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文  杰 审 判 员 吴  瑞  瑞 人民陪审员 玉山江·吾不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南  育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