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201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玉孜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