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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201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玉孜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