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隆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23民初77号 原告***与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7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新27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新疆隆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于 丽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曼 得 力 书 记 员 乌乌德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