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23民初77号
原告***与被告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7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新27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新疆隆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于 丽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曼 得 力
书 记 员 乌乌德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