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4291号
原告:浙江中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67859872K,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352号1号楼13层1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中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中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中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浙江中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