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3297号
原告浙江中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号**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号**幢智汇领地科技园A区**楼**层**室/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8年4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不缴纳作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专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