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信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郏县信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705号

申请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郏县信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5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郏县。

申请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被执行人郏县信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29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郏县信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巩若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