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中跃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2293号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临商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N7J6CXR。
法定代表人:韩玉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跃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炳辉中学西由东向西第七间。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经理。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跃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5元,减半收取计6292.5元,由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
人民陪审员  陈继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