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2932号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临商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A7J6CXR。
法定代表人:韩玉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399号电信大楼五层5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517046245。
法定代表人:程建党,董事长。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文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莎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2932号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临商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A7J6CXR。
法定代表人:韩玉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399号电信大楼五层5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517046245。
法定代表人:程建党,董事长。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文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