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

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2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灵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533178XN。
法定代表人:金加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临商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N7J6CXR。
法定代表人:韩玉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常州市璟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411执2240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