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津城办远航创业园内(谢集村)。
法定代表人:王向勇,经理。
被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临商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玉兰。
原告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