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

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736号
申请人: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津城办远航创业园内(谢集村)。
法定代表人:王向勇,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临商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玉兰。
申请人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丽美